裴巧玲律师亲办案例
刘某诉山西某医院医疗纠纷
来源:裴巧玲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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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就诊事实经过:

201xxx日,患者因视力模糊就诊于山西某某医院,并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手续,诊断为:鞍区拉克氏囊肿,201xxx日医方给患者行神经内镜下经鼻蝶入路、Rathkes囊肿切除术。术后当晚,患者即出现尿崩、痰血、持续剧烈头痛、无法入睡、且伴随低钠,零晨时分,主管医生让患者家属去购买了醋酸去氨加压素片给患者服下,服药之后,尿崩症状有所缓解,但痰血症状持续整晚未有改善,期间,医院对患者进行雾化治疗,未有明显改善。

201xxx日,主管医生先后让患者家属去院外的药店购买了桉柠蒎肠溶软胶囊、二丁颗粒,并对患者继续进行雾化治疗,但到患者出院,痰血症状都未有减轻,且患者上述不适症状一直伴随。

201xxx日,主管医生建议患者出院,患者当即表示自己目前仍存在痰血、头痛、且会不定时地从口中掉落脓血性不明硬块,但主管医生告诉患者这些都是正常现象,回家吃点药,慢慢养就会好,并让患者购买鼻炎宁颗粒、霍胆丸回家服用。患者遂办理出院手续。

患者回家之后,持续剧烈头痛,无法入睡,痰血症状严重,一天要用一大卷卫生纸,患者通过短信询问主管医生是何原因?有无解决办法,主管医生让患者购买霍胆丸、鼻渊丸、桉柠蒎肠溶软胶囊继续服用。患者按照主管医生的嘱咐,按时吃药,但所有不适症状仍然存在。

201xxx日,患者行垂体增强核磁检查,影响学诊断:鞍区占位术后改变、右侧上颌窦、筛窦、蝶窦内积液;双侧大脑半球白质缺血改变。但医院的主管医生仍坚持称患者术后没有问题,患者只需要慢慢养就会好。主管医生带患者上x层的耳鼻喉科检查,耳鼻喉科的主任给患者进行了清理(从右侧鼻孔探进去一个东西),说是清理创伤面,然后给患者用内视镜照片,并告诉患者就是结了点脓痂,第一次没有跟患者收费。几日后患者再次在主管医生的带领下到x层耳鼻喉科检查,依然是清理和内视镜拍照,第二次医院就收费了,耳鼻喉的主任说因前次手术对患者蝶窦部位造成了损伤,以致患者持续出现痰血、头痛、不定时从口中跌落脓血性硬块,建议患者再次住院手术,且术后效果不一定会好。患者再次去找到主管医生,询问是否手术过程存在破坏蝶窦的情况,但主管医生都以术后恢复需要时间为由,且说患者就是疑心病太重,又让患者自己购买生理盐水500ml+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每日冲洗鼻腔3次,患者严格遵循医嘱,但所有的不适症状仍然未有缓解。患者无奈再找到主管医生寻求解决办法,主管医生让患者找中医试试,患者遂去xx桥的某某研究所分院治疗,中医也说患者系因前次手术造成蝶窦损伤,调理了一段时间,痰血、头痛的症状有所缓解,但还是从口中不定时跌落脓血性硬块。

患者术后一直表现尿崩症,全凭吃醋酸去氨加压素片控制,如果不吃,就会出现极度口渴、且伴随剧烈咳嗽,想喝冷水,一次大概要饮水1500ml方能缓解。中医调理到201xx月份,患者再次到处找到主管医生询问尿崩症的原因和解决方法,医生说患者还是疑心病太重,不要太依赖药物,以免产生依赖性。期间,患者先后去过省内各大医院进行检查,接诊医生均给出同样的结论:患者系前次手术破坏了释放激素的地方(应该是垂体)导致的尿崩症,且尿崩症需要终生服药,无法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治愈。患者才得知损害后果的严重,患者目前每天都需要服用醋酸去氨加压素片。

二、过错陈述

患方认为山西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分析如下:

第一、院方在为患者的手术过程中损害垂体后叶,致患者出现尿崩症。

201xxx日,影像报告单:描述:蝶鞍稍扩大,鞍区后部可见类圆行短T1、等T2信号影,增强扫描未见强化,边界清楚,大小约13*10*13mm。垂体柄受压前移,视交叉受压上抬,双侧海绵窦可。

依据: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《现代神经外科学》第744页:颅咽管瘤及鞍区少见病变手术治疗:手术切除:垂体柄在小型颅咽管肿瘤手术中容易辨认和保护,而大型肿瘤常使垂体柄移位,与肿瘤伴行,且正常垂体柄的红色条纹消失,术中难以鉴别。

术后并发症:下丘脑损害:尿崩症:在肿瘤全切除或根治性次全切除术者,为手术时损伤垂体柄所致。一般尿崩症持续数天致两周可恢复,但亦有为永久性尿崩症。

由此可知,患者垂体柄前移,肿瘤大小13×10×13mm,肿瘤较大,术中应当注意分辨垂体柄,但从院方的手术记录当中看,未见分辨垂体柄等解剖结构,见吸除囊腔内囊液,钳取钳取流出物送检

患者术后的检查也确诊了手术损伤的事实。

201xxx日山西某某医院MRI的示:鞍区Rathkes切除术后,蝶鞍未见明显扩大;垂体结构显示欠清晰,垂体柄增粗;视交叉及双侧海绵窦形态、信号未见明显异常。可见垂体显示不清,未见其正常形态,可见损伤垂体是确证的。

第二、医方未尽医者谨慎义务,术中误切正常组织器官(垂体),造成器官功能障碍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》页第306页指出“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”。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%的原因力。比如,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,造成机体功能障碍。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%。

第三、医方告知不足,未告知患者其他替代方案,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。

从医方的知情告知书当中,未见到有关患者其他的治疗方案,包括非手术保守治疗等,故事实上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,患者的双眼0.8的视力事实上还是可以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;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。

第四、患者在术后出现尿崩症,但患者在随后的就诊当中多次给主治大夫反映病情,主治大夫未如实告知,未给患者明确诊断,隐瞒实际情况,存在过错。

第五、医方手术前没有告知患者损伤鼻窦、蝶窦的可能性,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,医方给患者鞍区占位手术后,造成蝶窦部位损伤,现患者嗅觉丧失,上颌窦等部分反复感染,嗅觉功能障碍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综上所述,医方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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